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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展個別規則

第一條    目的

1.1
臺北2026世界郵展(以下稱為臺北2026)辦理目的如下:
  • - 促進並維繫世界各地集郵家及郵票愛好者之緊密合作與友好關係。
  • - 提昇集郵文化及集郵活動至國際級水準。
  • - 慶祝中華郵政130週年紀念。

第二條    組織、展場、日期

2.1
根據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臺北2026由中華集郵團體聯合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籌辦(以下合稱籌備委員會),臺北2026由籌備委員會管理及運作。
2.2
臺北 2026 將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舉辦(110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5號)。
2.3
臺北2026訂於2026年11月20日至25日舉辦。

第三條    贊助單位、資助單位及適用規則

3.1
臺北2026係世界郵票錦標賽,已於2024年12月3日在中國上海第 77 屆國際集郵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獲得國際集郵聯合會同意在其贊助下辦理。
3.2
臺北2026亦在亞洲集郵聯合會贊助下辦理。
3.3
臺北2026應遵循下列規則:
  • - 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GREX)
  • - 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一般規則(GREV)
  • - 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特別規則(SREVs)
  • - 臺北2026世界郵展個別規則(IREX)( GREX第3.10條)

第四條    參展條件

4.1
競賽類展品
  • 隸屬國際集郵聯合會、或非隸屬該會卻隸屬亞洲集郵聯合會會員國或地區之參展人得參與臺北2026。
4.2
非競賽類展品
  • 非競賽類展品(含榮譽類)由籌備委員會邀請參展。

第五條    展品類別

5.1
非競賽類展品
  • A. 榮譽類(受邀參展)
  • B. 其他非競賽類
5.2
競賽類展品類別
第 1 類
世界郵票錦標賽類
展品須曾獲得以下獎項:
A)  於國際集郵聯合會贊助辦理之郵展至少獲得一面大金牌獎。
B)  國際集郵聯合會大獎(國家大獎、國際大獎及榮譽大獎)

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第9.1條所訂10年內之條件及第9.5條規定不適用於此。

(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第9.1條「國際集郵聯合會冠軍類展品僅限於曾在3個不同年度的世界郵展中獲得3面大金牌獎者,計算時間從獲得第3面大金牌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9.5條「獲得國際集郵聯合會榮譽大獎或具備第9.3條所列條件,展品僅得由同一所有權人參加非競賽類展覽。」)
第 2 類
傳統類
A)  國家類
B)  亞洲、大洋洲及非洲
C)  歐洲
D)  美洲
第 3 類
郵政史類
A)  國家類
B)  亞洲、大洋洲及非洲
C)  歐洲
D)  美洲
第 4 類
郵政文具類
第 5 類
航空類
第 6 類
太空類
第 7 類
專題類
展品次分類如下:
A)  自然
B)  文化
C)  科技
*請於參展申請表中確實標明欲參加之次分類(A, B 或C)項目
第 8 類
印花稅票類
第 9 類
現代集郵類(2000年迄今)
第 10 類
原圖卡類
第 11 類
圖片明信片類
第 12 類
實驗類
         1)
專題類
一框郵集類
本類展品應基於其主題以一框為最適展出方式者。自曾獲國際獎項之展品(5-8框)擷取一框參展將不被允許。展品次分類如下:
A)  傳統類
B)  郵政史類
C)  郵政文具類
D)  專題類
E)  印花稅票類
         2)
非標準框(2-4框)展品類
此類別的展品為非標準框展品,即2至4個框,將按其各自的類別進行評分,展品次分類如下:
A)  傳統類
B)  郵政史類
C)  郵政文具類
D)  專題類
E)  印花稅票類
請於參展申請表清楚註記展品次分類(A, B等)。
獎項以分數(60分至100分)形式評分,且僅頒發證書,不會頒發任何獎牌(例如銀牌、銅牌等)。得分低於60分的展品將獲得參展證書。
第 13 類
青少年類(以 2026年1月1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A)   A 組:10-15歲
B)   B 組:16-18歲
C)   C 組:19-21歲
請於參展申請表中清楚註記年齡組別(A, B或C)。
第 14 類
文獻類
A)   集郵書籍及研究論著(限於2021年1月1日後出版者)
B)   集郵雜誌及期刊(限全冊於2024年1月1日後出版者)
C)   郵票目錄(限於2024年1月1日後出版者)
請於參展申請表清楚註記展品次分類(A, B或C),此外,參展者亦須填妥文獻類展品詳情表。

第六條    展品之評審與給獎

6.1
競賽類展品評審作業將由獲國際集郵聯合會任命之合格評審依據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一般規則及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特別規則辦理。任何與評審制度差異處須提交國際集郵聯合會理事會同意。
6.2
非競賽類展品可獲頒贈適當的紀念獎項。
6.3
競賽類展品(第12類及13類除外)頒發獎項如下:
  • 1)大金牌
  • 2)金牌
  • 3)大鍍金牌
  • 4)鍍金牌
  • 5)大銀牌
  • 6)銀牌
  • 7)銀銅牌
  • 8)銅牌
  • ※所有獎項將連同得獎證書一併頒發。
  • - 實驗類(第12類)僅頒發證書。
  • - 青少年類(第13類)A組和B組最高獎項可達大鍍金牌,在C組中最高可達金牌。
  • - 得分低於60分的展品將獲得參展證書。
6.4
臺北2026 設有3項大獎:世界郵票錦標賽、國際大獎及國家大獎。
6.5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為最終決定,任何異議均不予接受。
6.6
臺北 2026 郵展籌備委員會提供或參展國家和地區之團體及人士捐贈之特別獎均由評審委員會支配頒發。頒獎時應盡量遵照特別獎捐贈者的要求處理。
6.7
評審委員會對於具有傑出集郵研究或創意之展品可以表達致賀。

第七條    展框尺寸及框數分配

7.1
臺北2026 展框尺寸為100×120公分。每個展框可放置16個展頁(以4×4陳列),每個展頁含保護套的最大尺寸為23×29公分。稍逾前述尺寸之展頁得以重疊方式置於展框內,惟籌備委員會不負擔任何遺失及損害之責任。此外,也接受國際集郵聯合會建議的其他尺寸展品,即:
46×29 公分(A3):8頁(以2×4陳列)。
31×29 公分 :12頁(以3×4陳列)。
7.2
所有展品須置於白色或淺色之展頁;置於深色或黑色展頁之展品將不予受理。
7.3
展品鑑定證書正本應置於展頁背面,以供評審檢視。可於展頁右下角以○ C符號代表。
7.4
根據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第6.3及6.4條規定,展品框數為5或8框(第12、13及14類不適用)。
  • 第12類  實驗類
    • 1) 一框郵集類1 框
    • 2) 非標準框(2-4框)展品類2-4框
  • 第13類  青少年類
    • A組 :1-3 框
    • B組 :2-4 框
    • C組 :3-5 框

第八條    參展申請與接受

8.1
依據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第11及21條規定,參展人之參展申請應透過各該國徵集委員;每部展品應填寫1份參展申請表。
8.2
籌備委員會於參酌國際集郵聯合會顧問之建議下,有絕對權力決定接受或拒絕各參展人之參展申請而無須說明原因。
8.3
已填妥之參展申請表應提交至各該國徵集委員,於2026年3月31日送達徵集委員召集人。提交參展申請表時,應隨附以國際集郵聯合會官方語言(英文)書寫之展品首頁影本。
8.4
依據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第16條規定,參展人得以化名參展,惟應將真實身分告知籌備委員會。
8.5
籌備委員會最遲於2026年6月15日前通知各國徵集委員有關該國參展申請之結果。
8.6
各國徵集委員應向參展人收取參展費用,並於 2026 年 7 月 15 日前繳交至籌備委員會。參展費用須透過徵集委員轉交至籌備委員會,參與費用一旦繳納,將不予退還。
  • 籌備委員會帳戶如下:
  • 收款人名稱:中華集郵團體聯合會
  • 收款人帳號:056-75-602201-4
  • 貨幣:美元
  • 收款銀行:臺灣臺北台新國際銀行
  • 銀行地址:100035臺灣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55號
  • SWIFT 位址:TSIBTWTP
8.7
參展人可於 2026 年 7 月 15 日前透過徵集委員修改介紹頁或摘要,每部展品於參展申請表載明之展品名稱應被刊登於展品目錄。
8.8
當展品名稱不同以往,不論修改幅度大小,參展人皆須於參展申請表提供先前之展品名稱,另須註明國際集郵聯合會為每位參展人所建立之專屬編號。該編號可向各國集郵聯合會秘書處索取。國際集郵聯合會秘書處彙整每年參展人名單及其得獎資料寄交各會員國。
8.9
參展申請表中的所有資訊均由籌備委員會嚴格保密,並且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第九條    參展費用

9.1
非競賽類展品免收參展費用。
9.2
競賽類展品(第12、13及14類除外)參展費用為每框90美元。
9.3
文獻類展品(第14類)參展費用為每部90美元。
9.4
實驗類展品(第12類)參展費用為
  • 1) 一框郵集每框120美元。
  • 2) 非標準框展品類每框90美元。
9.5
青少年類展品(第13類)免收參展費用。

第十條    展品處理

10.1
展品逾指定日期送達或未送達,或尺寸未符本規則第7.1 條所定,該展品將不予評審且參展費用不予退還。
10.2
每 1 張展頁須分別裝入透明保護套,並在展頁右下角書明頁碼。
10.3
籌備委員會須提供展品收據予徵集委員。
10.4
籌備委員會須寄送展品封套及展品詳情表予徵集委員交參展人。
10.5
送達之展品須裝入籌備委員會提供之展品封套(每框 1 封套),另展品詳情表須置於展品的第1框封套。
10.6
所有展品應由各國徵集委員送達。由參展人或其朋友自行送達之展品不予受理。
10.7
文獻類展品應提供1式2份,評審後不予退還,另集郵期刊應展出完整1冊或1年份。文獻類展品最遲應於2026年5月26日前寄達籌備委員會以利評審作業。展品不予退還,郵展結束後,1部由籌備委員會保留。
10.8
文獻類展品應寄送至臺北2026世界郵展籌備委員會,地址詳列於本規則第17.1條。

第十一條    展品上下框

11.1
展品上下框事宜由各國徵集委員及其助理共同辦理,倘徵集委員要求自行上下框,籌備委員會應從旁指導及協助處理可能發生的情況。
11.2
將展品運送至展場及臺北 2026 結束後攜帶展品返國所衍生之費用,由參展人或徵集委員負擔。
11.3
不得以空運方式送交展品至籌備委員會,退還展品時亦同。
11.4
展品下框並歸還予參展人或徵集委員後,籌備委員會將不再受理任何申訴事宜。
11.5
不得於臺北2026期間提出返還展品或下框等請求。

第十二條    通關規定

12.1
籌備委員會應協同海關單位建立簡易通關手續,並於展覽開始日前至少3個月,透過各國/地區之徵集委員將相關海關規定及其細節寄送予參展人。

第十三條    保全措施

13.1
籌備委員會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確保展品自抵達至返還期間之安全,惟籌備委員會對於展品往返展覽會場之運送、從接收到返還展品,以及展覽期間,所發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3.2
展品由籌備委員會與徵集委員共同完成佈置後,徵集委員應確認所有頁面及郵品完好無缺,如有遺失,徵集委員須立即通知籌備委員會。徵集委員應簽署確認表格並交回籌備委員會以證明展品已正確就位,該確認程序應於開幕日前完成;惟展品於開幕日後始接收者,應盡快完成確認程序。
13.3
參展人應自行為其展品投保(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第50.2條)。

第十四條    專家小組

14.1
專家小組係由臺北 2026 籌備委員會與國際集郵聯合會顧問協商後任命。

第十五條    籌備委員會權利

15.1
參展人申請參展視同已同意遵守本規則。
15.2
籌備委員會經諮詢國際集郵聯合會顧問後,有權修改或修正本規則,並應立即通知或透過徵集委員通知參展人相關修改或修正處。
15.3
籌備委員會有權決議國際集郵聯合會規則及本規則未提及的事項,且具最後決定權。

第十六條    相關規則之接受

16.1
參展人於參展申請表上簽名,即視為已同意遵守本規則、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一般規則、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一般規則及國際集郵聯合會郵展競賽類展品評審特別規則。
16.2
因翻譯而衍生之文字歧義,以英文文字為主。
16.3
本規則衍生之法律問題,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通訊地址

17.1
臺北2026郵展籌備委員會
地址:106409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402室
電話:+886-2-23912088
電子郵件:taipei2021@mail.post.gov.tw
17.2
臺北2026徵集委員召集人
姓名:何沐源先生
地址:80001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196號11-5樓
手機:+886-933649990
電子郵件:mike350822@mail2000.com.tw
17.3
國際集郵聯合會顧問
姓名:Prakob Chirakiti
手機:+66 8 1442 9955
電子郵件:prakob@f-i-p.ch
17.4
國際集郵聯合會副顧問
姓名:Richard Tan
手機:+65 9670 7796
電子郵件:richard@f-i-p.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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